重庆律师事务所可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开展合伙联营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1日 分类:律协动态 浏览量:207
近日,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开展合伙联营工作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据了解,重庆全市范围内均可开展合伙联营,涪陵区等21个市辖区为创新试点区,其他为非创新试点区域。
《实施办法》所称的合伙联营,是指由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与香港、澳门一家或多家律师事务所,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重庆市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创新试点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聘用律师。聘用内地律师的,既可以合伙联营内地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也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名义聘用;聘用香港、澳门律师的,既可以合伙联营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也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名义聘用;聘用外国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同时,可以依法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和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法律事务。
非创新试点区域内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聘用律师,聘用内地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内地一方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聘用香港、澳门律师的,应当以合伙联营香港、澳门一方的律师事务所名义聘用,并作为其派驻律师。同时,可以依法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法律事务。不得以联营律师事务所本所名义聘用香港、澳门律师和内地律师。
联营律师事务所及其派驻律师、聘用律师因执业违法或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特殊的普通合伙法定责任机制就其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并根据该责任机制以及合伙联营协议约定的方式确定合伙联营各方的责任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