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通报涉不诚信行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情况

发布时间:2024年6月18日 分类:法律资讯 浏览量:314

诚实信用是劳动法的一大重要原则。劳动关系特有的从属性和持续性,使得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任何一方的失信均会影响职场环境的健康发展,影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进而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4月30日,正值“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前夕,顺义法院召开“赴诚实守信之约,筑和谐劳动关系”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涉不诚信行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情况、案件特点,发布典型案例并提出法院建议,为依法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更为加强劳动争议诉源治理贡献顺法力量。

据介绍,2019年至2023年,顺义法院共审理涉不诚信行为劳动争议案件1228件,案件数量持续保持高位,并呈现波动增长趋势。其中,用人单位违反诚信原则案件数量为998件,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案件数量为230件。劳动关系主体的失信已成为劳动争议频发、多发的主要原因之一。

据顺义法院分析,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提供虚假入职信息,违反服务期约定,违反竞业限制原则,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满无正当理由不返岗提供劳动,不正常出勤,上班期间作风懒散,偷盖用人单位公章、意图获取不当利益等。用人单位不诚信行为突出表现为: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随意填写信息,随意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降低工资标准,在单方出具的离职证明文件中载明“再无争议”、逃避支付欠发的款项,发生争议后,伪造工资表、考勤表等。

围绕用人单位及劳动者不诚信情况,顺义法院发布五起典型案例。在一起因“无争议”离职证明引发的案件中,为尽快入职新公司,李某与某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载明:“双方关于工资报酬、休假情况、各项福利及其他各类事项已全部结清,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年底时,李某发现某公司并未按照惯例支付其上一年的绩效工资,故将其诉至法院。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的关于工作期间的证明,仅应载明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基本信息。为顺利离职,劳动者在载有“无争议”离职证明上签字的行为并不代表其具有处分、放弃相应劳动权益的意思表示。最终,顺义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某绩效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在双方确有工资等款项未结算完毕且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支付义务,而非采取制作单方制式文件逃避责任。

此外,顺义法院还对用人单位作出提示,发布招聘信息时应明确具体要求,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薪资标准,后续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工资标准时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及时回应劳动者诉求,妥善解决好双方争议事项。

而另一起“员工在职期间另起炉灶”案例中,刘某在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以其母亲的名义设立了与A公司经营范围类似的B公司,并利用职务之便与A公司客户签署购销合同赚取利益。后A公司以刘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将A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此过程中A公司提出反诉。经审理,顺义法院认为刘某在A公司任职期间设立并担任经营业务相同的竞争企业的股东,利用职务之便损害A公司权益,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忠诚义务和竞业限制,同时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最终,顺义法院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刘某赔偿A公司的损失。

顺义法院建议广大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告知基本信息,工作中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遵守双方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履行忠实义务,努力实现企业与个人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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