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违法砍树503棵被判到荒漠植绿 让“砍伐者”转变为“保护者”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

发布时间:2024 年 7 月 19 日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量:81

2021年9月,马某花费5500元购买了银川市永宁县某农庄内农田中间水渠两侧的新疆杨,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新疆杨共503棵,获利13万余元。经鉴定,被采伐的新疆杨立木蓄积量为112立方米,价值4.49万元。公诉机关建议判决马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考虑到被告人马某滥伐林木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且其能通过替代性责任承担的方式修复因砍伐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适用缓刑能够取得更好的裁判效果。同时,马某目前无力退赔违法所得,法院与其协商,以恢复生态劳作的方式,通过植树或种草来抵扣其应当退赔的违法所得。马某承诺补种其滥伐林木数量1至3倍的树木用于生态修复,并与法院、检察院签订了《补植复绿协议书》,自愿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50000元作为担保。

2024年6月24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在4年的缓刑期内,马某需遵守法律及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如定期报到、不得离开居住地、参与社区服务等。如果马某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没有重新犯罪,那么原本判处的3年有期徒刑将不再执行。判决后,马某于2024年7月10日在司法人员的监督下,前往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始扎草方格,履行《补植复绿协议书》中的责任内容。两年后相关部门会组织验收评估。

这种判决方式既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也强调了对生态环境的修复,旨在让“砍伐者”转变为“保护者”,同时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思路。这样的判决有助于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