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90后夫妻闹离婚争13只乌龟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4 年 8 月 25 日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量:54

近日,武汉东西湖法院临空港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90后夫妻雷明和梅朵的离婚案件,其中13只乌龟的“抚养权”成为争议焦点。这对夫妻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4年7月,梅朵因双方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雷明经营一家宠物店,今年初购入了一批价值18万元的乌龟。夫妻发生争执后,梅朵擅自将乌龟带回老家。雷明表示梅朵不懂养龟也无销售渠道,而梅朵称自己出了一半钱,应获补偿。双方各执一词,雷明认为原本有14只乌龟,梅朵只带来13只,可能私藏1只,梅朵则坚称拿的时候就是13只。承办法官王君从法律规定、夫妻相处、宠物的情绪价值和商业价值等多方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梅朵将13只乌龟返还给雷明,雷明补偿梅朵8万元。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宠物“抚养权”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时,只能把宠物作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分割。但宠物是有生命的,夫妻双方在与宠物的日常相处中倾注了真情实感,所以宠物与其他财产有着本质区别,不仅具有价格属性,还蕴含着精神属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宠物的购买情况、日常照料以及夫妻双方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为宠物寻找更合适的“抚养”对象。这场因乌龟而起的离婚财产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得以妥善解决。

离婚案件中宠物抚养权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宠物“抚养权”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夫妻双方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共识,法院通常会将宠物视为财产进行分配。但由于宠物具有生命和情感属性,与一般的财产有所不同,其分配方式不能简单地等同于普通财产的分割。
例如,在一些案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宠物的购买者、照料人,夫妻生活的环境、条件等因素,来确定更适合饲养宠物的一方。同时,未获得宠物抚养权的一方也可能会被赋予适当的探望权或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补偿。

夫妻离婚时宠物处置无法达成共识如何分割
当夫妻离婚时对宠物的处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在分割时会采取多种方式。首先,会综合考量宠物的购买情况、日常照料情况、夫妻双方的生活环境和条件等因素。如果一方购买且日常照料较多,那么这一方可能更有优势获得宠物的所有权。
比如,有一对夫妻离婚时争夺一只宠物狗,法院经审查发现狗是由女方购买且日常主要由女方照顾,最终判决宠物狗归女方所有,男方可适时探望。另外,如果双方均对宠物有深厚感情且难以判定归属,可能会通过协商达成一定的协议,如一方拥有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一定的照看费用或承担部分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宠物相关离婚财产纠纷的考量因素
法院在审理宠物相关的离婚财产纠纷时,会考虑众多因素。首先是宠物的购买情况,确定是谁出资购买了宠物。其次是日常照料情况,哪一方在宠物的饮食、卫生、训练等方面付出更多。再者是生活环境,哪一方能为宠物提供更稳定、适宜的生活空间。
比如,在一个案例中,夫妻双方都想要一只柯基犬,男方工作繁忙但会带狗遛弯,女方购买并主要照料狗的生活。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女方更适合拥有柯基犬,男方支付照看费用并可探望。此外,夫妻双方对宠物的感情深度也是考量因素之一,如果一方对宠物的情感依赖更强烈,法院也会予以考虑。

夫妻离婚争宠物抚养权的常见情况
夫妻离婚争夺宠物抚养权的情况多种多样。常见的如双方都认为自己对宠物的感情深厚,付出较多。有的可能是一方认为宠物给自己带来了精神慰藉,无法割舍;另一方则强调自己在宠物的生活照料上投入更多精力。
比如,一对夫妻离婚时为一只拉布拉多犬的抚养权争执不下。男方称自己购买了狗且日常照顾多,女方则表示虽然照顾起居少,但经常陪狗遛弯,狗已成为生活重要部分。还有的情况是,一方认为宠物与自己的生活习惯和环境更匹配,更能给予宠物良好的生活条件。

结论:夫妻闹离婚争13只乌龟抚养权,这一情况与常见的夫妻离婚争宠物抚养权类似。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会综合考量上述提到的各种因素,以确定乌龟的归属。宠物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不仅是财产,更是情感寄托,因此在处理时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情感需求和实际情况,寻求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