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对老人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发布时间:2024年8月27日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量:140

近日,河北一对老人在女儿离婚后向前女婿索要15万“带孙费”,但法院最终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

老李夫妇的女儿小芳与小林恋爱后生育一子一女,并于2012年11月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小林在外打工,小芳带两子女与老李夫妇共同生活,小芳白天上班时,老李夫妇帮忙照顾孩子。2020年,小林、小芳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二人所育子女均由小芳抚养,小林按年度支付2020年7月以后的子女抚养费。2023年,老李夫妇起诉要求小林支付2012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其二人为抚育外孙子女垫付的抚养费15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小芳作为父母,对其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该抚养义务不因抚养人主观意思表示而免除;小林与小芳之间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分工即在他们之间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虽然老李夫妇对小林与小芳一双儿女进行照顾的情况属实,但该行为并不构成独立于其父母抚养义务之外而另予抚养的情形,应视为其对小芳抚养子女的帮助行为,该帮助行为系老李夫妇基于其与小芳的亲子关系而做出的,小芳从中受益。同时,也因为老李夫妇对小芳抚养子女所提供的帮助,在小林与小芳的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双方关于婚生子女均由小芳一人抚养的约定予以确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老李夫妇对小芳的帮助行为,属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帮助、扶持,有利于家庭文明建设,符合法律规定,为社会伦理所认可,与公序良俗相符合,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但老李夫妇据此主张由小林支付费用,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驳回老李夫妇的诉讼请求。老李夫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法官指出,类似案件应区分祖父母对外孙子女抚养的情形进行认定。如果祖父母基于法定义务进行抚养,无权向其他人主张权利;如果是基于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实施的抚养行为,可依法主张权利;如果是基于血缘关系和亲情的帮助行为,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帮助,不具有获取对价的权利。同时,法官强调,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最重要的原则,隔代抚养是家庭成员间基于亲情的互助行为,符合社会伦理和传统家庭美德。

河北老人索要带孙费的法律依据
在这起案件中,涉及到河北老人索要带孙费的法律依据问题。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然而,老李夫妇对小芳的帮助行为,虽符合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但这属于家庭成员之间基于自然亲情而产生的代际间互相帮助、扶持,并非明确的法律义务。

从具体的法律条款来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无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但在本案中,老李夫妇的照顾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但小林、小芳作为孩子的父母,均有抚养能力,老李夫妇的照顾行为并非基于此法定的抚养义务。

总之,虽然法律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比如,在本案中,老李夫妇的照顾行为更多地被视为对自己子女小芳抚养子女的帮助行为,而非基于法定的义务或构成无因管理,因此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以上就是关于河北老人索要带孙费的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在家庭关系中,权利义务的界定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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