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航充电宝规定?首都航JD5577航班行李托运规定

发布时间:2024 年 8 月 31 日 分类:法律百科 浏览量:29

亚航充电宝规定?首都航JD5577航班行李托运规定

一、亚航充电宝规定?

亚航对于充电宝的规定与一般航空公司的常见规定基本一致:
携带要求:
充电宝必须随身携带,禁止托运。主要是因为托运的行李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挤压、碰撞等外力作用,如果充电宝在里面发生问题,如短路、自燃等,后果不堪设想。
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无需航空公司批准可直接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的充电宝,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超过160Wh的充电宝严禁携带。
每名旅客携带的充电宝不得超过2个。
标识要求:充电宝的标识须全面、清晰且易于辨识。严禁携带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以及自制充电宝、标识模糊不清的老旧充电宝等。

法律风险方面:如果旅客违反亚航充电宝规定,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在机场安检时,违规的充电宝可能会被安检人员没收。例如,若携带了超过规定额定能量且未获批准的充电宝,或者是标识不清等不符合要求的充电宝,安检部门有权将其收缴。
若因旅客违规携带充电宝在飞机上引发安全事故,如充电宝自燃等,可能会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追究旅客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若旅客认为自身权益受损,想通过律师争取利益时,可以考虑以下途径:
如果是因为充电宝被机场安检无故没收或处理不当等情况,旅客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充电宝的购买凭证、当时的现场情况记录(如有)等,委托律师与机场相关部门或航空公司进行沟通和协商,要求合理的解释或赔偿。
若旅客认为航空公司对于充电宝规定的执行存在不合理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律师可以帮助旅客研究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寻找法律依据,通过合法的途径,如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等,来维护旅客的正当权益。

相关案例:
案例一:2018年2月25日,在广州白云机场,南航由广州飞往上海虹桥机场的CZ3539航班正在登机之时,客舱行李架突然起火。火源正是一名乘客携带登机的充电宝,该充电宝在未使用状态下自燃。好在火势被及时控制住,没有造成进一步损害,但南航不得不更换了飞机和机组,涉事的旅客则被警方带走调查。
案例二:2017年7月,在深圳地铁1号线往罗湖方向,列车行驶至会展中心站时列车车厢内一名乘客边玩手机边用充电宝进行充电,引发充电宝自燃的现象,导致列车发生紧停。

 

二、首都航JD5577航班行李托运规定

首都航空JD5577航班的行李托运规定如下:
手提行李:
适用范围:资料箱、照相机或望远镜、外衣或衣袋、袖珍书籍或手包、可折叠式行李车、尿布、阅读材料、婴儿及儿童类用品、雨伞或拐杖、笔记本电脑、全折叠式婴儿车、金银首饰、珠宝、有价票证、证券等。
限制:
销售日期在2019年3月7日(含)之前,航班日期在2019年3月30日(含)之前,国内航班公务舱客票(或其他首都航空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的旅客限于携带两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千克,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国内航班经济舱客票的旅客只能携带一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每件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
销售日期自2019年3月8日(含)起,航班日期自2019年3月31日(含)起,国内航班公务舱客票(或其他首都航空服务产品有明确规定)的旅客以每件5公斤为限,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国内航班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件重量不得超过5+2kg,其中2kg是额外赠送(如自愿或非自愿签转外航,赠送部分将不予保障),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30×40厘米。超过规定件数、重量或体积的限制,要按规定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托运行李:
行李包装、重量及体积的限制: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带有危险品标记、标签的包装件一般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如包装了行李,必须将该包装件上的危险品标记、标签去掉或覆盖;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行李包装内不能用锯末、谷壳、草屑等作衬垫物。
托运行李每件重量不能超过50千克,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事先征得首都航空的同意才能托运。
国内航线每位旅客的托运免费行李额:
销售日期在2019年3月7日(含)之前,航班日期在2019年3月30日(含)之前,持成人票或儿童票的旅客,每人免费托运行李的限额为: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为10公斤。
销售日期自2019年3月8日(含)起,航班日期自2019年3月31日(含)起,持公务舱客票的成人或儿童旅客为30公斤;持经济舱普通票价(经济舱全价)的旅客可享受额外赠送的5kg免费托运行李额(如自愿或非自愿签转外航,额外赠送部分不予保障),总计25kg免费托运行李额;持经济舱4.2折(含)及以上票价(除普通票价外)的旅客为10公斤;持经济舱4.2折(不含)以下票价的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持经济舱客票的儿童旅客,免费行李额一律按照对应舱位规定执行;按适用成人票价10%购票的婴儿旅客为10公斤;持上述票价以外的其他经济舱特价及产品客票的旅客,其免费托运行李额以首航制定的服务产品规定为准。
其他规定: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含)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旅客非自愿改变舱位等级,应按原票价等级享受免费行李额;首都航空国际中转行李国内段免费行李额的执行标准、残疾人乘坐民航班机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规定、额外占座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舱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其舱位等级和包舱座位数确定、包机航线的免费行李额按包机协议确定。

法律风险及律师争取利益相关内容:
法律风险:
如果旅客未按照规定托运行李,例如行李超重、超尺寸或包含违禁物品等,航空公司有权拒绝托运或要求旅客支付额外费用。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行李损坏、丢失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运人对旅客托运行李损失的赔偿,应当按照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行李损失的原因和责任界定可能会存在争议,例如是由于航空公司的过错还是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
通过律师争取利益的方式:
当遇到行李损坏、丢失等问题时,旅客应及时向航空公司反映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行李票、照片、物品价值证明等。如果与航空公司协商无果,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协助旅客收集证据,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法律责任,通过与航空公司沟通、谈判或提起诉讼等方式,争取合理的赔偿。例如,律师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航空公司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可以运用专业知识和诉讼技巧,为旅客争取最大的利益。

相关案例:
案例一:旅客甲乘坐首都航空航班,到达目的地后发现托运行李损坏。旅客甲及时向航空公司反映,并提供了行李损坏的照片和购买行李时的发票等证据。但航空公司认为行李损坏是由于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颠簸所致,属于不可抗力,拒绝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旅客甲聘请律师后,律师认为航空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行李的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在律师的协助下,旅客甲与航空公司达成和解,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案例二:旅客乙购买了首都航空的经济舱机票,机票规定无免费托运行李额。旅客乙在值机时未注意到该规定,携带了超重的行李,航空公司要求旅客乙支付高额的逾重行李费。旅客乙认为航空公司在购票时未明确提示无免费托运行李额,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拒绝支付逾重行李费。双方产生争议,旅客乙咨询律师后,律师认为航空公司应在购票环节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如果航空公司未能证明已明确告知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那么航空公司要求旅客支付逾重行李费的行为可能不合理。最终,在律师的调解下,航空公司适当降低了逾重行李费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