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贵州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 年 9 月 5 日 分类:法律资讯 浏览量:38

一、吴某某诉徐某甲、徐某乙、某财产保险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1. 基本案情:2022 年 7 月,徐某甲驾驶无牌四轮电动车与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事故认定徐某甲负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徐某乙所有的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吴某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属十级伤残,支付伤残鉴定费 1300 元。吴某某起诉要求徐某甲、徐某乙赔偿费用并请求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某财产保险公司认为伤残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2.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吴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损失应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履行赔付义务,超出赔偿限额的由徐某甲承担赔偿责任,徐某乙对徐某甲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裁判要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伤残鉴定费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4.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79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 64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6 条、第 8 条、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

二、郭某某诉王某某、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1. 基本案情:章某某将房屋承包给王某某,王某某雇佣郭某某及其丈夫任某某从事木工工作。郭某某工作时从人字梯上摔下受伤,自行委托鉴定为十级伤残等,支付鉴定费 1900 元。郭某某起诉要求王某某、章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6 万余元。
2.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郭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双方应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郭某某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过程未发现违法行为,王某某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3. 裁判要旨:对于受害人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在赔偿义务人未提出异议且未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时,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5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92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1 条。

三、呙某、余某诉张某某、敖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丁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 基本案情:2023 年 1 月,敖某驾驶 D 小型轿车与余某戊驾驶的 F 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后张某某驾驶 G 小型轿车撞上 D 小型轿车并致余某戊坠桥死亡。经认定,张某某负主要责任,敖某、余某戊负次要责任。余某戊驾驶的车辆及其他涉案车辆分别在相应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余某戊父母余某、呙某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并要求死亡赔偿金以重庆市的标准计算。
2. 裁判理由:法院采信事故责任划分,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分析确定责任比例,按赔偿权利人住所地重庆市的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并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予以认定,判决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4.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79 条、第 1208 条、第 1213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5 条、第 18 条。

四、但某某诉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 基本案情:2022 年 3 月,陈某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与横过道路的 65 岁行人但某某发生剐蹭,造成但某某受伤。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但某某无责。但某某住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起诉要求陈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并包含误工费在内,陈某某提出但某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
2.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但某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由陈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误工费问题,根据但某某的年龄和身体状况在农村务农属于普遍现象,按照鉴定意见书中误工期的中间值认定误工期,并酌情按照 70 元/天计算误工费。
3. 裁判要旨: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是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误工费的规定,仅涉及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并未区分其是退休或未退休人员。只要退休人员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因遭受侵权行为造成了劳动收入损失,对其误工费的请求就应支持。
4.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65 条、第 1179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

五、罗某某诉余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1. 基本案情:2018 年 11 月,余某某驾驶 A 轻型自卸货车与路边停驶的车辆相碰后刮撞行人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事故认定余某某负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A 轻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经营,并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罗某某住院治疗后作截肢术并安装假肢,经鉴定为七级伤残。罗某某起诉要求余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其中包含购买医疗辅助用品费用 1646 元。
2.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被告应当承担罗某某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罗某某在本案中的全部损失,包括住院治疗期间购买的必要医疗辅助用品扣除不合理费用后所产生的 1628 元,应由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内予以赔偿。
3.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受害人为配合医疗机构治疗,在住院治疗期间购买的必要医疗辅助用品系为了治疗、康复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属于直接损失,应当属于交强险责任范围。
4.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179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