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重庆高院发布12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 年 9 月 5 日 分类:法律资讯 浏览量:34

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诉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文化和旅游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职责案
1. 基本案情:秀山县检察院发现三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被违法转让,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 出庭应诉情况: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秀山县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诉讼,秀山县文旅委主任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后积极推动文物收回工作。
3.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能提升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本案对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效能,保护文物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不履行耕地保护监督管理职责案
1. 基本案情:罗某辉未经审批占用土地修建搅拌站,涪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未有效监管,涪陵区检察院提起诉讼。
2. 出庭应诉情况:涪陵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长出庭应诉,积极回应不足,采取措施整改,案件终结诉讼。
3.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依法履职的表现,能促进争议实质化解,维护政府形象与司法权威。

三、向某海等12名农村承包经营户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系列案
1. 基本案情:石柱县某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行挖掘农户承包地,农户提起诉讼,实质诉求是要求支付安置补偿费。
2. 出庭应诉情况:石柱县副县长作为出庭负责人参加庭审,了解农户诉求,现场联系征收部门,促成调解协议。
3.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缓解“官”民矛盾,本案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发挥作用,促成系列案圆满解决。

四、某建筑劳务公司诉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系列案
1. 基本案情:王某等四人在某建筑劳务公司承建工程中受伤,大渡口区人社局认定四人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2. 出庭应诉情况:大渡口区人社局确定副局长作为出庭负责人,积极发言,协同联动促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还发现监管盲区并出台相关机制。
3.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能发挥专业性、协调性优势,促进相关工作规范化,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

五、某木材加工厂诉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1. 基本案情:左某梅受雇于木材加工厂受伤,被认定工伤后工厂不服提起诉讼,同时还存在不当得利返还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 出庭应诉情况:沙坪坝法院组成合议庭巡回审理,沙坪坝区人社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前拟定方案,庭中解释法规政策,促成纠纷一揽子化解,庭后开展法律知识宣讲。
3.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中推动民事争议一并解决,减少“程序空转”,减轻当事人诉累,对行民交叉案件处理有参考价值。

六、万某诉云阳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云阳县黄石镇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案
1. 基本案情:万某租赁土地被征收,未获果园经营损失补偿,提起诉讼要求补偿及支付利息。
2. 出庭应诉情况:云阳县法院要求行政机关指派熟悉案情的分管负责人参加诉讼,两位出庭负责人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并提出整体调解方案,促成调解协议和司法确认,行政机关当日履行补偿职责。
3.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运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实质化解和预防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一揽子解决潜在问题,取得良好社会反响。

七、黄某全诉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1. 基本案情:黄某全对退休审批中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不服,起诉要求撤销。
2. 出庭应诉情况:永川区人社局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阐述审批依据,提出化解意见,两地法院协同开展实质化解工作,为黄某全开通“绿色办理通道”,黄某全撤回起诉。
3.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消解当事人怨气和误解,本案负责人耐心倾听、正面回应诉求,提出化解方案,展现示范引领作用。

八、吴某珍、余某西诉重庆市北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房屋登记案
1. 基本案情:吴某珍、余某西认为余某亮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房屋产权,起诉要求撤销产权证。
2. 出庭应诉情况:北碚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出庭应诉,巡回审理中释法明理、阐明亲情可贵,庭后多次沟通协商,婆媳达成调解协议,送证上门,老人撤诉。
3.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在不动产登记纠纷中参与实质性化解,体现对老年人合法权利的重视和政府责任担当,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九、胡某诉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案
1. 基本案情:胡某被冒用身份登记为公司股东,被列为被执行人限制消费,起诉要求撤销股东登记。
2. 出庭应诉情况:法院要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提出化解建议,庭审后主动撤销股东登记,以本案为契机建立健全类案化解机制,实质化解60余件纠纷。
3.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搭建沟通平台,消除分歧矛盾,推进依法行政。本案负责人积极作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资源。

十、某实业公司诉重庆市涪陵区征地事务中心解除委托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案
1. 基本案情:某实业公司委托征地事务中心办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后请求停止征地并退还剩余补偿款,因未退还提起诉讼。
2. 出庭应诉情况:法院通知涪陵区征地中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负责人到庭回应争议焦点,庭后内部核查、制定方案,在法院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3. 典型意义:本案注重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关键作用,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纠纷高效化解。

十一、郭某勇诉重庆市綦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金案
1. 基本案情:郭某勇受伤被认定工伤,建筑劳务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郭某勇向綦江区社保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被拒,遂起诉。
2. 出庭应诉情况:綦江区社保中心副主任出庭应诉,认识到问题后组织研判汇报,支付待遇并出台规范性文件,减少类案纠纷。
3.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出台规范性文件,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对治理其他行政领域问题有参考意义。

十二、某物资公司诉重庆市武隆区公安局、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1. 基本案情:某物资公司因监理人员未在爆破现场履行监理职责被罚款,不服申请复议后提起诉讼。
2. 出庭应诉情况:武隆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局副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解释处罚依据,赢得相对人信任,相对人撤回上诉。
3. 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赢得信任、消除矛盾,助推行政争议息诉息访,推动民营企业改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