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2024年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年9月5日 分类:法律资讯 浏览量:144

一、整体概述
这些案例涵盖了多个新兴领域的著作权和人格权侵权问题,以及企业在处理个人信息和运营消费投诉平台时的法律责任。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商业模式和技术应用带来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挑战,这些案例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二、具体案例分析
  1. AI 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
    • 典型意义:明确了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被认定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确定了著作权一般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的原则,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有益探索。
    • 案情与裁判要点:原告使用开源软件生成涉案图片后发布在小红书平台,被告在百家号使用该图片且去除署名水印。法院认定涉案图片符合作品定义,原告是作者享有著作权,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2. NFT 数字藏品著作权侵权案
    • 典型意义:明确未经授权以出售 NFT 数字藏品为目的展示、传播作品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对规范 NFT 数字藏品交易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 案情与裁判要点:被告在其开发的软件上销售原告美术作品的 NFT 数字藏品并展示作品内容。法院认定该行为未侵害发行权,但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同时构成对作品的复制,但复制行为是后续传播行为的必要步骤无需单独评价。
  3. 全国首例 “车联网” 著作权侵权案
    • 典型意义:认定车机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为涉 “车联网” 著作权案件审理提供参考,助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 案情与裁判要点:原告主张被告在某品牌汽车上的视频车载应用提供涉案作品侵权。法院查明车机系统提供方与作品提供方合作,负责应用上线、展示、推广并提供会员套餐服务,认定双方构成共同侵权,汽车硬件制造商未直接参与内容提供不承担责任。
  4. 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
    • 典型意义: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确认《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对数据集合的证明效力,为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实践提供司法支撑,探索数据产品转化为数据资产的路径。
    • 案情与裁判要点:原告主张对涉案数据集享有权益,被告辩称数据已开源且原告权益无法律依据等。法院认定原告收集语音数据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可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和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5. 游戏道具财产权案
    • 典型意义: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提出根据网络游戏道具获得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为网络虚拟财产司法保护提供指引。
    • 案情与裁判要点:原告因游戏运营商停止运营游戏且补偿方案不合理提起诉讼。法院认定原告有权对账号主张权利,游戏财产可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游戏运营商停止运营构成侵权,应赔偿原告损失,对原告部分主张不予支持。
  6. “AI 陪伴” 案
    • 典型意义:明确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实质参与侵权内容生成和提供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强了人格权保护。
    • 案情与裁判要点:某科技公司开发的记账软件中用户可创设以公众人物何某为陪伴人物的虚拟形象,法院认定该公司应作为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何某的肖像权、姓名权和一般人格权。
  7. AI 生成声音侵权案
    • 典型意义:明确自然人声音权益及于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对录音制品的授权不意味着对声音 AI 化的授权,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推动声音权益保护。
    • 案情与裁判要点:原告配音演员发现自己声音被用于文本转语音产品,法院认定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 AI 声音,被告二、三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声音构成侵权,被告一、四、五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 “AI 换脸” 案
    • 典型意义:明确肖像权 “可识别性” 范围,区分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及劳动创造投入的合法权益,为人工智能技术和新兴产业发展留合理空间。
    • 案情与裁判要点:被告未经授权对原告视频进行 “AI 换脸” 处理并牟利,法院认定被告行为不侵犯肖像权但侵犯个人信息权益,同时对被告劳动投入 “搭便车” 行为进行了分析。
  9. 企业间共享个人信息案
    • 典型意义:明确企业间共享个人信息需征得个人单独同意的具体认定标准,为企业规范数据利用提供行为指引,促进数据市场有序发展。
    • 案情与裁判要点:原告因汽车报价软件运营者向汽车经销商共享其个人信息提起诉讼,法院认定被告向奔驰经销商提供信息行为已获原告单独同意,向别克、本田经销商提供信息行为未获同意构成侵权。
  10. 消费投诉平台付费入驻案
    • 典型意义:明确消费投诉平台强制要求被投诉企业付费入驻才能回复投诉的商业模式存在过错,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推动健全对新产业新业态经营主体的监管。
    • 案情与裁判要点:原告称被告经营的投诉平台上存在不实投诉且处理机制有缺陷,被告辩称是公益性平台无过错。法院认定消费投诉平台系内容服务提供者,主观有过错构成名誉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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