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夫妻负债928万余元被法院宣告破产,三年后可申请免除债务

发布时间:2024 年 9 月 11 日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量:26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项重大裁定,首次宣告一对夫妻债务人郭某某和李某某破产,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郭某某与李某某自1998年起在深圳市罗湖区开设个体工商户毛巾批发零售店,原本怀揣着对美好生活的憧憬,在商海中努力拼搏。然而,命运却在2009年给了他们沉重一击。当年,毛巾店仓库遭遇火灾,约150万元的存货被烧毁。为了挽回损失,夫妻俩与店铺出租方和物业公司展开了仲裁和诉讼,但最终均以败诉告终。店铺也因此无法继续经营。

但他们并未放弃,2012年,夫妻俩重新开店,每月租金1万多元,试图东山再起。然而,生意却一直欠佳,始终处于亏损状态。为了维持店铺经营和偿还债务,自2012年至2023年间,他们陆续向亲戚朋友、各类平台、银行借款,债务如同雪球般越滚越大。最终,由于无法支付店铺租金,店铺不得不关闭,并于2023年10月注销。此时,两人的负债已高达928万余元。

面对巨额债务,郭某某和李某某陷入了深深的绝望。无奈之下,他们向法院申请个人破产清算。深圳中院于2024年5月31日裁定受理,并指定律师事务所担任两人的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经过细致的核查发现,郭某某目前无工作、无收入,且处于冠心病支架手术后的恢复阶段。李某某已退休,每月可领取退休金4000多元,这是他们目前唯一的稳定收入来源。夫妻俩名下仅有一套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房产,建筑面积114.39平方米,无其他大宗财产。他们的现金及存款不足400元。与他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两个儿子及郭某某的母亲,大儿子智力障碍四级,小儿子尚在大学读书,李某某在家照顾大儿子和郭某某的母亲,家庭负担沉重。

破产管理人认为,郭某某和李某某陈述的破产事实及其申报的信息属实,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虚假陈述等情形,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个人破产清算条件。

深圳中院经过慎重审查后认为,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应当裁定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债务人财产处置方案显示,法院宣告郭某某、李某某破产后,管理人将及时接管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的一套房产,并通过网络拍卖方式对该房产进行变价处置,所得价款按照分配方案用于清偿债务。

自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三年,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考察期内,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考察期内,郭某某、李某某的收入中每月可以为其两人及其所扶养的人保留一定额度的生活费用、医药费,两人收入中超过该费用额度的款项或者新发现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接管分配。考察期届满后,债务人郭某某、李某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未清偿的债务,是否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

从破产律师的角度来看,这一案例具有重大的意义。

首先,它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价值。个人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为那些因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陷入债务困境的个人提供了一种合法的解脱途径。在这个案例中,郭某某和李某某在经历了一系列的挫折后,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有了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于债务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并非是一种逃避债务的手段,而是一种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债务调整和清偿的方式。在申请个人破产后,债务人需要如实申报财产和债务情况,积极配合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在考察期内,债务人要遵守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如不得高消费、不得担任企业高管等。同时,债务人也要努力寻找新的收入来源,积极偿还债务。只有这样,在考察期届满后,债务人才有可能获得未清偿债务的免除。

对于债权人来说,个人破产制度虽然可能会导致部分债权无法得到全额清偿,但从长远来看,它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通过破产管理人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清偿情况,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同时,债权人也应该理性对待个人破产制度,认识到债务人在陷入困境后并非故意逃避债务,而是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办法。

其次,这个案例也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践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处理个人破产案件时,律师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规范进行操作。从申请的受理、财产的清查、债权的确认到破产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每一个环节都需要严谨细致。在这个案例中,破产管理人通过认真核查,确保了债务人申报的信息真实可靠,为法院的裁定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此外,个人破产制度的实施需要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法院要严格依法审理破产案件,确保公正公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宣传和引导,提高公众的认识和理解;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法院和债务人的工作,妥善处理债务问题;社会组织要为债务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

总之,深圳首例夫妻破产案为我们展示了个人破产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它既让我们看到了债务人在困境中的无奈和挣扎,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制度为他们带来的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加强对债务人的保护和对债权人的引导,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