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年9月22日 分类:法律资讯 浏览量:112

新修订的《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方面作了细化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作为沿海开放城市,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新行业新领域不断涌现,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新的风险和挑战。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法规,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正当其时。

《条例》由原来的55条修订为66条,在承接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青岛实际进行了大胆创新和突破,具体表现为“四个注重”。

注重压实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因此,《条例》具体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在职责内容上,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不得将依法应当由本单位或者其本人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安全管理上,增加了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及商务楼宇、商业综合体等管理服务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

在权益保障上,注重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关怀,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通过心理疏导、调整岗位或者开展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等方式,防止从业人员因行为失常引发安全事故。

注重健全安全监管体制

《条例》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原则,聚力构建系统完整、权责清晰的监管体制。

在属地监管层面,对市、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了逐一明确。

在部门监管层面,针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具体范围未明确问题,规定其范围及职责由同级安委会研究提出报本级政府确定。针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际,专门规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权,未依法明确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的,仍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避免因执法改革出现监管“真空”。

注重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条例》通过立法推动从以事故处置为主的被动反应模式向以风险预防为主的主动管控模式转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在风险管控方面,明确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管控档案的具体内容,并对隐患排查三种形式和治理台账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推动建设风险隐患双重预防机制,铲断由风险演变为事故的链条。

在本质安全方面,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使用范围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并严格落实“三化”工作要求,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等作出强制要求。

在教育培训方面,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关规定,鼓励大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实践基地,增强职工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

注重建立社会共治格局

此次修订更加注重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全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人民防线。

围绕解决政府监管配套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对监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生产咨询和技术支持的行为进行了专门规范,明确监管部门可以依托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

围绕解决企业隐患“查不出、不会改”的问题,《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对风险隐患“把脉问诊”,为企业兜住“安全底线”。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核查属实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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