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陈述和多份判决书还原阿斯利康骗保案细节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分类:新闻资讯 浏览量:22

近日,阿斯利康“骗保案”持续引发关注。阿斯利康前员工刁某印撰写的法庭陈述以及多份判决书被曝光,进一步揭示了该案件的复杂性。

刁某印作为阿斯利康东区闽北大区一销售组地区经理,2022年10月因涉嫌诈骗罪被羁押,2024年6月一审被判刑期11年6个月,罚金20万,他提起上诉。与刁某印同在一个判决上的闽北大区销售负责人康某玲获刑13年6个月,两人均对主犯认定提出异议。另一名团队医药代表的辩护律师提出,阿斯利康公司总裁王某等涉嫌犯罪,应补充侦查,骗保款项应向阿斯利康公司追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阿斯利康前闽南大区销售经理罗某生判处10年6个月,罚金30万元。罗某生在证词中称,阿斯利康的药代篡改检测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是普遍现象,这跟公司任务指标压力大有关,公司鼓励与检测公司合作,为药代篡改报告提供便利,合规政策形同虚设。

2023年6月,阿斯利康东区总监陈某案警方再次提审刁某印。2023年11月,刁某印的变更起诉书取消从犯,量刑变更为12年。2024年6月一审判决,刁某印刑期为11年6个月。刁某印坚称自己没有造假,对伪造或篡改检测报告的事情发生前并不知情,认为自己只是基层执行者,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非主犯责任。

目前,刁某印案正在二审审理中。其援助律师秦顺表示,一审判决在认定刁某印知情并明示或暗示下属伪造报告的事实方面存在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此类案件虽涉医保诈骗,但应以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诈骗罪并不适用于单位犯罪,现行法律无法通过诈骗罪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不过,根据相关规定,有关部门仍有可能向单位追缴涉案金额。

阿斯利康“骗保案”自曝光以来,涉及众多人员被调查和判刑。从基层员工到高层管理人员,都深陷其中。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对个人法律责任的界定讨论,也让人们对企业在合规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刻反思。如何确保企业在追求业绩的同时,不触碰法律红线,保障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成为医药行业乃至整个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重要课题。

阿斯利康骗保案多人被判刑情况

阿斯利康骗保案涉及多人被判刑。刁某印作为阿斯利康东区闽北大区一销售组地区经理,在2024年6月一审被判刑期11年6个月,罚金20万,他对此提起上诉。与刁某印同在一个判决上的闽北大区销售负责人康某玲获刑13年6个月。此外,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阿斯利康前闽南大区销售经理罗某生判处10年6个月,罚金30万元。这些判决表明,阿斯利康骗保案中的涉案人员面临着较为严厉的法律制裁。从这些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于医保骗保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看病钱”和“救命钱”。

阿斯利康骗保案主犯认定争议

在阿斯利康骗保案中,主犯认定存在争议。一审判决中,康某玲和刁某印被认定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两人均对此提出异议。刁某印强调自己只是基层地区经理,是公司策略和政策的执行者,认为自己不应被认定为主犯。罗某生案的判决书也显示,阿斯利康药代篡改检测报告与公司任务指标压力大等因素有关。这种主犯认定争议反映出在骗保案中,对于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和责任认定存在复杂性。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主犯和从犯,以确保公正审判;另一方面,涉案人员也在为自己的权益进行辩护,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

阿斯利康药代篡改报告现象

阿斯利康骗保案中,药代篡改报告现象较为普遍。罗某生案的判决书援引罗某生的证词写道,在全国范围内,阿斯利康的药代篡改检测报告是一种普遍现象。这一现象的出现与公司任务指标压力大、鼓励与检测公司合作以及合规政策形同虚设等因素有关。药代篡改报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损害了医保基金的安全和患者的利益。这种现象的存在反映出阿斯利康公司在管理和合规方面存在漏洞,需要加强内部监管和合规建设,以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阿斯利康应对调查举措

阿斯利康在骗保案被调查后,采取了一系列应对举措。一方面,阿斯利康全球首席执行官苏博科表示,公司实际上并不了解这些调查的任何细节,如果中国官方有要求,公司会全力配合。阿斯利康全球高级副总裁、阿斯利康中国总经理、肿瘤业务总经理赖明隆也通过邮件形式向阿斯利康全体中国员工发送信件,表示公司运营正常,将继续领导阿斯利康在中国的各项业务发展。另一方面,阿斯利康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合规自查,解散了有风险的工作微信群,并要求删除群聊内容,销毁相关证据,还向药代传达如何应对外部的调查。这些举措表明,阿斯利康在面对调查时,采取了积极的态度,试图通过配合调查和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问题。

阿斯利康骗保案法律责任界定

阿斯利康骗保案的法律责任界定较为复杂。从涉嫌罪名来看,此类案件虽涉及医保诈骗,但根据刑法规定和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应以诈骗罪而非保险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责任,诈骗罪并不适用于单位犯罪,这意味着,本案只会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然而,按照一审判决的逻辑,虽然涉案公司可能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关部门仍有可能向单位追缴涉案金额。在阿斯利康骗保案中,法律责任的界定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个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公司的管理责任以及法律规定等。

阿斯利康骗保案引起了广泛关注,涉及多人被判刑、主犯认定争议、药代篡改报告现象、公司应对调查举措以及法律责任界定等多个方面。这一事件反映出医药行业在合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提醒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管,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严格依法审判,确保公正公平,维护法律的尊严。

微信微博EmailLinkedIn复制链接